第三十四章 抗战宣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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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与日本签订的条约,收回一切日本租界。 为保卫华北和沿海各地而血战到底。 为收复平津和东北而血战到底。 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。 反对任何的动摇妥协。 二、全国军事的总动员: 动员全国陆海空军,实行全国抗战。 反对单纯防御的消极的作战方针,采取独立自主的积极的作战方针。 设立经常的国防会议,讨论和决定国防计划和作战方针。 武装人民,发展抗日的游击战争,配合主力军作战。 改革军队的政治工作,使指挥员和战斗员团结一致。 军队和人民团结一致,发扬军队的积极性。 援助东北抗日联军,破坏敌人的后方。 实现一切抗战军队的平等待遇。 建立全国各地军区,动员全民族参战,以便逐步从雇佣兵役制转变为义务兵役制。 三、全国人民的总动员: 全国人民除汉奸外,都有抗日救国的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和武装抗敌的自由。 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,颁布革命的新法令。 释放一切爱国的革命的政治犯,开放党禁。 全中国人民动员起来,武装起来,参加抗战,实行有力出力,有钱出钱,有枪出枪,有知识出知识。 动员蒙民、**及其他少数民族,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,共同抗日。 四、改革政治机构: 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,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,决定抗日救国方针,选举国防政府。